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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维权激增,看物是与人非

作者| 津骆 蓁蓁

(本文系编辑根据相关素材采写,不代表知产力立场。转载请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。)

(本文4509字,阅读约需9分钟)

随着商标侵权行为的集中爆发,“撒网式”集中维权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。

从BEATLES、UGG到加拿大鹅、施华洛世奇,从张裕解百纳、六个核桃到江中“猴姑”、年份原浆……国内外诸多企业加入到集中维权的阵营中。尽管采用了大同小异的维权方式,维持着不谋而合的维权进度,但不同企业集中维权的结果却是天壤之别。

从法律层面,商标权人选择任何时间、任何合法的方式进行维权,均无可厚非,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集中维权是“十拿九稳”的胜局。

01

“火锅网红”集中维权,厘清市场

作为火锅界的网红,小龙坎已成为日排队过千、热爱火锅人士打卡必到的知名餐饮品牌。

2014年,小龙坎火锅店首次亮相成都。短短5年,小龙坎已从当年的社区火锅店摇身一变,成了一家现象级火锅品牌。然而,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,街面上大大小小的带有“小龙坎”字样的火锅店都冒了出来,这些火锅店不仅名字和“小龙坎火锅”极为相似,就连装修、菜品都让人傻傻分不清。

不少消费者误认为这些店面就是网红店小龙坎,但消费体验却大打折扣,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将不良体验反馈到网上,引起了小龙坎火锅店实际运营主体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(下称仁众公司)的极大重视。2015年7月到8月,仁众公司连发多条微博称:这些“小龙坎”火锅店均不是直营店或加盟店,而是“高仿”“仿冒”的。

实际上,对于“小龙坎”商标的保护,仁众公司从未轻视。在2016年仁众公司开始运营小龙坎品牌后,就立即在第43类餐厅、餐馆等服务申请注册了“小龙坎”商标。期间,“小龙坎”商标因与在先注册的“小龙坎电台巷大龙火锅”商标近似而被驳回。不过,在仁众公司向原商评委申请驳回复审后,其“小龙坎”商标终在2017年6月被核准注册。

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,自2014年,小龙坎开店至今,共有235件带“小龙坎”字样的商标被申请或注册。在第43类餐厅、餐馆等服务上,共有56件带有“小龙坎”字样的商标被申请或注册。但作为实际运营主体,仁众公司仅申请或注册了137件带有“小龙坎”字样的商标。其中11件核准使用于第43类餐厅、餐馆等服务上。

众商家对于“小龙坎”侵权似乎并未停止。仁众公司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开启维权之路。

据知产宝数据库信息显示,与“小龙坎” “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”相关的案例总计有205件。案件时间均分布于2018年与2019年。

从案件当事人情况来看,仁众公司作为一审原告的案件共有181件,作为二审被上诉人或第三人的案件共有14件,从判决结果分析来看,有超过一半的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一审原告诉求,5起二审案件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可以看出仁众公司从2017年拿到“小龙坎”商标后才开始进行集中维权,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。

不过,有人称,成都众多其他公司旗下的“小龙坎”火锅店已准备集合起来成立小龙坎火锅协会,联合抵制仁众公司。据中国商标网商标评审裁定/决定文书数据显示,目前已有5家火锅店对仁众公司的“小龙坎”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,但结果均为“争议商标予以维持。”

与此同时,某美食点评网站已下架了大多数未得到授权的“小龙坎火锅店”。在成都,已有63家侵权门店不再带有“小龙坎”字样。另有23家门店在店名“小龙坎”上加前后缀以示区别。在集中维权中,小龙坎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自己的市场。

02

稳定权利基础,集中维权无忧

与“小龙坎”的“亡羊补牢”式维权不同,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张裕集团)的“解百纳”商标在商标集中维权中做到了“后宫安定,前朝进军”。

据了解,“解百纳”曾被葡萄酒生产企业作为葡萄酒通用名称使用,目的是区分葡萄酒所选取的原料。张裕集团曾分别在1959年、1985年和1992年3次提出“解百纳”商标注册申请,但均未获准注册。

2001年,张裕集团再次申请,这一次,“解百纳”商标成功获准注册。此后,中粮酒业、中粮长城、王朝、威龙4家企业拉开了与张裕集团的“解百纳商标战”。4家企业提出撤销“解百纳”注册商标申请。撤销不成,便提起行政诉讼,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,纠葛9年,最终也算是达成了目的。

2010年12月,在原商评委调解下,几家企业达成调解协议,张裕集团拥有“解百纳”商标,并许可长城、王朝、威龙3家企业使用。这也意味着其它葡萄酒企业使用“解百纳”商标均属侵权行为。

该案也成为“中国红酒行业知识产权第一案”。此后,“解百纳”的商标权确权,张裕集团的集中维权之路由此开始。

据知产宝数据库信息显示,近10年来,与张裕集团相关,因“解百纳”商标而起的维权案例多达千余件,而近5年来,相关案件的数量更是形成了多个峰值。

作为商标权人的张裕集团在商标集中维权中可以说是“迈开步子大步走”。在千余件案件中,以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案件多达988件。被诉企业分布地区“霸占”了近半个中国,可以说,张裕集团或其旗下子公司采取了“全面作战,百花齐放”的战术。

那么,在千余件案件中,张裕集团或其子公司是否均获得了胜诉及赔偿呢?知产宝数据分析显示,在1100余份民事判决中,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达830份,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达153份,仅有15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就数据分析结果而言,张裕集团或其子公司在千余次商标维权中可以说是胜率极高的。尽管个案的判赔金额平均值仅有1.34万,但聚少成多也不失为一笔“财富”。

03

商标集中维权也有“滑铁卢”

同样是集中维权,有的企业能越过层层阻力,将“仿冒者”一一清除,保全自己的商标地位。但也有企业在打击过程中不幸遭遇反击,不仅维权失败,还反丢了其最有价值的商标。

今年,一则“猴姑”商标宣布无效的一审判决让“猴子姑娘”很是苦恼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,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江中食疗公司)持有的“猴姑”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主要原料,并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,并要求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。

也就是说,法院认定了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(下称达伦之园公司)对江中公司持有的“猴姑”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,“猴姑”商标暂且被无效了……

据中国商标网显示,该“猴姑”商标于2013年8月由江中集团申请注册,核定使用在第30类“咖啡、饼干”等商品上,后转让至江中食疗公司旗下。此后多年,江中食疗公司通过主打养胃功能和创新的广告宣传,使得其“猴姑饼干”逐渐成为国内饼干市场佼佼者。

然而,在“猴姑”日渐知名的同时,还有层出不穷的山寨产品。对此,江中食疗公司一直积极维权,着力于“猴姑”商标价值的保护。

小编在知产宝上以“江中食疗”与“猴姑”为关键词进行检索,共找到69份裁判文书。从案件时间分布来看,最早的一份裁判文书出现在2014年,此后逐年递增,不过均为10起以下。但到了2018年,裁判文书数量突然增至38份。而2018年,正是江中食疗公司集中维权的一年,一批在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带有草字头“猴菇”的中小企业,纷纷遭到江中食疗公司的起诉。

从案件当事人情况来看,其中,“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”作为一审原告的案件共有45起,作为二审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案件共有15起。从60份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分析来看,共有41份一审判决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二审判决中,有16份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,3份部分维持、部分撤销一审判决。可见,绝大部分判决都支持了江中食疗公司的诉求。

小编又以“猴姑”为关键字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评审裁定/决定文书中进行检索,共有22项结果,全部为“猴姑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,江中食疗公司均为被申请人。这些无效宣告请求从2018年5月开始,至2019年9月截止。这也意味着,2018年,不仅是江中食疗公司集中维权的一年,也是被打击的小企业开始奋力反击的一年。而达伦之园公司,正是这些发起反击的企业之一。

有观点称,“猴姑”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便埋下了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,为与通用名称“猴菇”拉开距离,其在说明中介绍称,该商标为“猴子姑娘”之意。但如今,因这种先天性不足,其商标权保护也存在一定难度。

今后,“猴姑”商标命运如何,有待时间与市场考验。

04

商标集中维权有风险 企业仍需不忘初心

纵观商标集中维权的多个案例,“幸运儿”赚得体满钵满——不仅商标有效,还屡次胜诉;“不幸者”赔了夫人又折兵——索赔未实现,商标被无效;亦有折中者与其他企业达成和解,共同使用商标,从而得以步入集中维权阵营。

随着,此种集中维权现象的增多,市场内也演化出一种批量维权行为,对此,业内人士也是观点不一。

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认为,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的界限应当明晰。从商标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来说,一方面要强调保护商标专用权,另一方面也要特别注重维护市场秩序,防止权利滥用。合理维权行为不能最终异化成商业滥诉。集中维权、大规模诉讼带来的负面效应,比如对个案缺乏精细化的处理、将不构成侵权的主体也卷入矛盾的漩涡是我们并不愿意看到的。

商家泉认为,对于企业而言,需切忌失去初衷,仅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牟利的工具。侵权损害的赔偿制度要以填平原则为基础。对于一般的、情节较轻的侵权行为也不宜盲目适用惩罚性赔偿。每一个主体都不应因自己的损失而获得过高的收益,也不应该为自己对不特定人的侵权行为而向特定人付出超额的代价。

维权工作应该审慎、有依据的展开,而不是怀有碰瓷的、放长线钓大鱼的心态。对于商业维权的难点,无外乎取证难、成本高、维权效果不明显、赔偿额度低等矛盾。

数月前,清华大学对多家名称中含有“清华”字样的幼儿园提起诉讼,引发争议。不少网友认为,此举存在滥用诉权的可能性,可以看出,公众对于集中维权存有一定的抵触心理。康隆律师事务所付振坤主任对此表示,集中维权有利有弊,其益处在于可以节省人力物力,彰显企业净化市场的决心,并通过索赔让侵权当事人付出侵权的代价。弊端则是,企业可能会被指责为权利滥用,一定程度上使得产品或者服务的美誉度下降。

因此,对于企业而言,选取典型的侵权当事人进行维权,注意长期性、与重大侵权案件相结合是更好的维权方式。企业若存在商标权利基础不稳定、证据欠缺等情况,那么,进行集中维权的风险较大。若侵权当事人众多,企业具有迫切净化市场的必要、商标权利基础较稳定且有一定的知名度,则可以考虑进行集中维权,但仍需综合考量侵权当事人是否有赔偿能力。

从长远角度而言,付振坤仍建议企业做好自身知识产权的创设和知名度的提升,此举比集中维权获利更为重要。

此外,滴慧律师事务所朱立新律师称,商标集中维权作为权利人采取的一种维权手段,其成本包括调查费取证费诉讼费差旅费等,诉讼成本较高,一旦维权失败,企业的损失也较大的。

事实上,已经有地方法院关注到集中维权这一现象,并出台措施进行应对,如浙江高院就在司法指导意见中指出: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知识产权案件,既要看到维权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,又要注意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滥用权利行为,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。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,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,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。

就法律层面而言,集中维权本身并不违法,其也是企业维护权利稳定性、维护市场利益的一种手段,正当维权,并不分批量与少量。但一定注意恰当界限,注意划分滥用诉权、滥用知识产权与正当维权的界限。特别是仅仅将知识产权维权作为牟利工具或手段的行为,不应得到提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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